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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國政基金會交通組副研究員

(圖片起原:iStockphoto)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於客歲12月中決定廢止網路中立性原則,成為2017歲末年關前的一枚強力震撼彈。這則看起來跟我們沒有直接關聯的美國新聞,實際上是你我都必需存眷的親身議題,近日也在台灣暗暗地產生漣漪。

什麼是網路中立性?按照客歲10月份NCC月刊的一篇陳訴將其界說以下[1]:「主管機關與網路辦事供給商(ISP)需對網路上之所有資料平等以待,不得基於利用者、內容、網站、運用程式、毗鄰裝備或通信方式之差別而有輕視性待遇或收費」。簡單的說,固網利用者不會因利用流量巨細或瀏覽對象而受到差異待遇,利用者付費的原則僅存在於你的網速,而非內容。

這並非一個新議題,卻因為近年來的消費者在數位匯流影響之下,大幅改變媒體利用習慣,從傳統媒體轉向對網路的依靠比起以往更深,使得網路中立性的議題遭到正視,而曆久以來都有正反意見在彼此拉鋸。

撐持者認為,網路辦事雷同於水電、瓦斯、道路等根蒂根基公共設施,應受恰當規範,確保人人有同等存取利用網路內容的權利,同時也認為網路中立能增進言論自由與同等介入。否決者則主張利用者付費、價錢辨別是公道貿易競爭等來由,認為政府不該進行沒必要要的介入,抹殺產業發展與投資。[2]

儘管網路中立性在台灣較少被提及,卻沒有被疏忽。在搜尋引擎打入要害字,便能看到為數很多的接洽,而這個概念也在近期正式列入台灣的通訊傳播法規傍邊。

●網路中立性在台灣:《數位通信流傳法》草案現蹤跡

NCC在本次序遞次九屆第四會期中,有兩項法案列入優先審議法案,分別是《數位通信傳播法》及《電信管理法》,兩案的立法精力都趨向鬆綁,並已於客歲11月中在行政院院會正式通過。

網路中立性的概念,可從《數位通信傳播法》的幾項條則中看到蹤跡。例如:業者原則上不得以技術或非手藝之障礙干擾利用者之選擇(第七條)、業者選擇傳輸手藝或規格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予以限制(第八條),且業者應以恰當方式對利用者揭穿其網路流量經管辦法(第九條)。

這三項條文看似保障消費者權益,也對網路中立性採取開放持平的立場,但卻藏有撐持撤廢網路中立性原則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如果NCC宣布撤廢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業者則可「依法限制使用者的傳輸技術或規格,並得干擾使用者之選擇,只要以恰當體例對利用者揭穿其網路流量管理辦法就好了。」這樣看起來,就茲事體大了吧!

●失去網路中立性」今後:誰得利,誰損失?

假如從法規推演的角度來猜想有點難以理解,那麼舉個現實産生的狀態來假定看看。網路上撒播著葡萄牙在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以後, ISP 業者 Meo 所提供的價目表,利用 Facebook、Instagram、Twitter要付 4.99 歐元(台幣 177 元)才能吃到飽,而Netflix、YouTube、Spotify等線上影音串流內容服務,每個也都要再付 4.99 歐元。

單從上述內容看來,利用者的媒體利用從免費釀成收費,感受肯定非常負面。這些被遍及利用的主流網站忽然釀成電信業者的錢袋來曆,消費者不只被趕鴨子上架,並且社群網站還透過演算法將大量影音告白或不相符消費者需求的影音內容,推播到使用者行動裝配傍邊來獲取告白收益,卻佔用了利用者網路流量,消費者就如許在平台跟內容業者兩方都吃了悶虧。

換個角度來講,假如消費者囿於額外費用而削減利用社群網站或線上影音服務,莫非不會對社群網站的影音告白產業,或者正在萌芽的OTT內容或新創影音內容產業造成影響嗎?

另外一方面,電信業者主張取銷網路中立性是由於過於複雜的數據需求使其不勝負荷,但卻未講明有多少利用者的數據利用量是遠低於根基收費,業者在根基訂價的溢收費用又佔了幾許?只說賺不敷,沒說多賺的。不如藉此就把利用量低於根基訂價以下的用戶費用也一併算清楚,讓電佩服務的收費體式格局更加透明化。

●「網路中立性」的存廢,考量的不應該只是營收

所以,如果台灣也對照美國廢止了網路中立性原則,可能會損失什麼?例如說,偏鄉兒童的教育打算,因為網路教育資本通常需要大量的影音傳輸,然則偏鄉的孩子或機構或許無力承擔那麼高的網路流量費用。又也許,某些新創事業的APP計畫需要串流手藝建立內容平台辦事,卻因創業階段而無力承當網路流量費用,沒法建立事業。再也許,許多習慣性使用跨國影音辦事的收視族群,卻因網路流量的限制而阻擋了收視內容,落空選擇收視辦事的自由。諸如斯類的例子,不乏其人。

NCC曾表示[3],「寬頻社會之建構係由電信業者積極建設主幹網路,…NCC督導或調和各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以提升公共與立異服務之便利性,強化數位立異基礎情況。」此話意指,網路扶植是當今社會的主要根蒂根基建設之一,電信業者應協助普及高速寬頻網路。假如,NCC真的要仿效FCC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不就是本身打臉本身嗎?

消費者使用媒體的習慣改變已是很明顯的市場趨向,傳統媒體平台的式微與新興線上影音媒體的突起早就證實了這一點。然則,當消費者入手下手大量利用線上媒體影音,社群網站成為進口網站的同時,消費者主張合理且同等使用網路情況其實不過份。若對「網路人權」加以延長接洽,也許也能跟撐持取銷網路中立性的概念有所對話。

總的來講,不論是支撐或否決網路中立性原則,立論者都應當有更嚴謹周全的論點,不克不及只是從營收角度來看。利用者付費是很輕易接管也能理解的論點,但僅以此支持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卻顯得特殊薄弱,特別是將其置於網路人權及公共與立異根蒂根基情況的立論之前。

[1] 「美國網路中立性政策之成長與借鑑:兼評我國數位通信流傳法草案」,NCC月刊,第11卷第6期,2017年10月份出書。

[2] 「美國FCC欲廢除網路中立性律例,亞馬遜、Mozilla、GitHub群起抗議」,紀品志,《數位時期》,2017.06.07。資料起原: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4821/us-tech-companies-fcc-net-neutrality-day-of-action

[3] 「國度通訊流傳委員會持續督導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基礎環境,寬頻網路則可供給各利用場域之主政機關或民間組織及營業場合自行計劃租用以供應Wi-Fi網路辦事,各公私場域主政者可積極應用寬頻網路基礎扶植」,NCC新聞稿,201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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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E3%80%90yahoo%E8%AB%96%E5%A3%87%EF%BC%8F%E8%A4%9A%E7%91%9E%E5%A9%B7%E3%80限量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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